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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注意事项
  • 来源:黄山汽车网 发布时间:2007-3-25 15:06:41

  •     1、  不要重复投保: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多倍赔款。
         2、  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抽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只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 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责任。”
         3、  保障应全面:应根据自己的车辆用途、经济情况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险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保车损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4、  转让(出售或赠与)车辆时, 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对象)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即是说,如某人将保险标的--汽车转让给另一人(在汽车买卖合同生效时),而未通知保险人,这辆车的保险合同就终止。以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权向保险公司提供出损失赔偿请求。
         5、  及时续保: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6、  随身携带保险卡:保险卡应随身携带,如果发生事故,要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驾驶证、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等;估损定价清单;各种费用发票等。
        (四)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的注意事项
        1、索赔常规程序:通知保险公司→定损→修车→开具事故证明→提出索赔申请→领取保险金。
        2、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处理决定,只是证明当事人忏悔屯交通事故这一事实的证据。经交警协商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作出的,不能以此作为保险公司赔款标准。保险公司只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进行理算,依合同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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