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标志
6月22日,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单和保险标志的实物首次在京亮相。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强制保险标志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交强险保单和标志的特性及防伪技术等进行了详细介绍,还就在拿到交强险保单和标志后的注意事项对投保人做了提醒。
据保监会财险部制度处介绍,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均由保监会监制。
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如摩托车、部分拖拉机等)则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而交强险单证则分为交强险保险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三种。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必须由计算机打印出单,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手工填写,但保险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系统内。
保监会提醒说,提前续保商业三者险,以回避购买交强险,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虽然商业三者险在过渡期间是有效的,但是消费者必须随车带保单备查。如果忘记带保单,公安交通部门将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根本没有投保或者保险已到期,除了被扣车以外,还将处以200元至800元的罚款。